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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文    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4号
【成文日期】 2018-11-15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注释:

       附件中的文件条款有修改。附件中《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晋地税发〔2010〕5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4号修改)二(二)“强化日常纳税申报管理。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于每月月份终了后十日内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当月的预收房地产收入,并按当地确定的预征率计算申报预缴税款;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的申报资料进行严格审核,确认无误后及时将预缴税款征收入库。”修改为“强化日常纳税申报管理。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于每月月份终了后十五日内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当月的预收房地产收入,并按当地确定的预征率计算申报预缴税款。”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修改土地增值税2个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


       附件中的文件废止。附件中《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2014年3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4号修改),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文书表单的公告》(2023年第2号)


       附件中的文件废止。附件中《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监会山西监管局关于印发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地税发〔2007〕113号,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4号修改),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24年第1号)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xls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2018年11月1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共》的解读.doc

    晋地税发〔2007〕113号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监会山西监管局关于印发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县级三定修改稿).doc

   晋地税发〔2010〕55号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县级三定修改稿).doc

    2014年3号公告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县级三定修改稿).rar

    2014年4号公告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办法》的公告(县级三定修改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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