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文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
【成文日期】 2021-04-12
【是否有效】 部分有效
注释: 条款废止,附件2中《印花税税源明细表》废止。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条款废止。附件4至附件11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 废止附件2中的《契税税源明细表》。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 |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入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减轻纳税人、缴费人申报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1〕14号),现将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1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使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附件1)。纳税人新增税源或税源变化时,需先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附件2)。《废止文件及条款清单》(附件3)所列文件、条款同时废止。
二、自2021年5月1日起,海南、陕西、大连和厦门开展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试点,启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和《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件4-10),《暂停执行文件和条款清单》(附件11)所列文件、条款同时暂停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pdf
4.《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xls
5.《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pdf
6.《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xls
7.《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pdf
国家税务总局
2021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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