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
【文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
【成文日期】 2011-01-21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注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修改和失效废止的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5号)的规定,自2024年12月27日,第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发票专用章中央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外刊纳税人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如名称字数过多,可使用规范化简称;下刊“发票专用章”字样。使用多枚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应在每枚发票专用章正下方刊顺序编码,如“(1)、(2)……”字样。 ”,第一条第三款修改为“发票专用章所刊汉字,应当使用简化字,字体为仿宋体;“发票专用章”字样字高4.6mm、字宽3mm;纳税人名称字高4.2mm、字宽根据名称字数确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数字为Arial体,数字字高为3.7mm,字宽1.3mm。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的规定,现就发票专用章的式样公告如下:
一、发票专用章式样
发票专用章的形状为椭圆形,长轴为40mm、短轴为30mm、边宽1mm,印色为红色。
发票专用章中央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外刊纳税人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如名称字数过多,可使用规范化简称;下刊“发票专用章”字样。使用多枚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应在每枚发票专用章正下方刊顺序编码,如“(1)、(2)……”字样。
发票专用章所刊汉字,应当使用简化字,字体为仿宋体;“发票专用章”字样字高4.6mm、字宽3mm;纳税人名称字高4.2mm、字宽根据名称字数确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数字为Arial体,数字字高为3.7mm,字宽1.3mm。
二、发票专用章启用时间
发票专用章自2011年2月1日起启用。旧式发票专用章可以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
本公告发布之前印制的套印旧式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可继续使用。
附件 :《发票专用章》样章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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