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策法规库 政策法规库 索引号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标题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废止日期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对查补税款不得享受先征后退政策的批复 字号:[ 大 ][ 中 ][ 小 ] 打印本页 下载 【文 号】 财税字〔1998〕80号 【成文日期】 1998-05-12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财政部驻陕西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你办报来的《关于对查补税款是否享受“先征后返”优惠政策的请示报告》(财驻陕监字(98)第87号)收悉。经研究,明确如下: 为严肃财经法纪,对于税务机关、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审计机关等执法机关根据税法有关规定查补的增值税等各项税款,必须全部收缴入库,均不得执行由财政和税务机关给予返还的优惠政策。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