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二级分支机构名单的公告
【文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6号
【成文日期】 2013-04-15
【是否有效】 已修改
注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修改的部分税务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9号),自2025年3月24日起,修改条款,废止附件。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4号)规定,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4家企业新成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自成立之日起纳入所属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相关涉及企业所得税事宜按国税函〔2010〕184号文件规定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4月15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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