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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税务总局 外汇局
关于开展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

【文    号】 商服贸函〔2013〕300号
【成文日期】 2013-05-29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大连、深圳、广州、武汉、哈尔滨、成都、南京、西安、济南、杭州、合肥、南昌、长沙、大庆、苏州、无锡、厦门、宁波、马鞍山、青岛、郑州、昆明、沈阳、洛阳、乌鲁木齐、长春、平潭综合实验区、芜湖、福州市人民政府(管委会): 

  《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综合评价办法》(以下简称《评价办法》)已经国务院批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复函》(国办函〔2013〕33号)工作部署,商务部会同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外汇局等部门组织实施《评价办法》,对各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和新申请城市开展综合评价工作。现将试行的《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贯彻落实《评价办法》 
  请有关城市高度重视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综合评价工作,精心组织学习《评价办法》,掌握综合评价指标体系,明确责任单位,遵循全面客观、公开透明、科学量化的原则,切实做好此项工作。 

  二、填报《综合评价基础数据表》 
  请有关城市按照《评价办法》的要求,全面、客观统计本地区2011和2012两个年度相关基础数据,汇总填写《综合评价基础数据表》,经当地统计部门审核后,于2013年8月15日前将《综合评价基础数据表》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至商务部(服贸司),并抄报《评价办法》第二条所列国务院部门和所在省(市)人民政府。 
  三、制定示范园区评价办法
  请有关城市参照《评价办法》,结合本地区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特点,制订本地区示范园区的综合评价办法,并于2013年9月30日前报商务部备案。 
  联系人:商务部服贸司邵琳徐兴锋 
  电话:010-6519739965197027 
  电子邮箱: shaolin@mofcom.gov.cn
  xuxingfeng@mofcom.gov.cn


  抄送: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大连、深圳、广州、武汉、哈尔滨、成都、南京、西安、济南、杭州、合肥、南昌、长沙、大庆、苏州、无锡、厦门、宁波、马鞍山、青岛、郑州、昆明、沈阳、洛阳、乌鲁木齐、长春、平潭综合实验区、芜湖、福州市商务、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2)、外汇主管部门。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税务总局 外汇局
2013年5月29日


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综合评价办法


  第一条为推动我国服务外包产业健康、快速发展,充分发挥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在促进我国高技术服务业发展,吸纳大学生就业,保护知识产权等方面的引领示范作用,完善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国务院批准,商务部会同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外汇局等部门,制定并发布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综合评价指标体系(以下简称综合评价指标体系,见附表),开展示范城市综合评价工作。 
  第三条综合评价工作遵循全面客观、公开透明、科学量化的原则。 

  第四条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包括产业发展情况、基础设施状况、人才培养培训与就业、政策措施、行业特色等五大类指标。 

  第五条商务部商有关部门,根据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的测度项目研究确定评分细则和运算方法,并委托相关专业机构根据本办法组织具体评审工作。 

  第六条综合评价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数据报送。示范城市人民政府委托当地相关部门定期汇总有关业务数据,经当地统计部门审核后报送商务部,并抄报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国务院部委和所在省级人民政府。 

  (二)综合评价。专业机构根据示范城市报送的数据,依据评分细则和运算方法,提出初步综合评价结果。 

  (三)结果审定与公布。综合评价结果由商务部征求国务院各相关部门意见后在商务部网站( www.mofcom.gov.cn)予以公示。 

  (四)结果上报。经公示的综合评价结果由商务部会同相关部门上报国务院最终审定。 
  第七条示范城市有义务积极做好数据收集、审核、报送工作,并结合本地区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特点,制定本地区示范园区的综合评价办法,报商务部备案。 
  第八条严禁任何单位捏造、虚报或篡改数据,对违反规定的城市给予通报。 

  第九条示范城市在评价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有关建议,及时向商务部和相关部门反映,商务部会同相关部门适时对评价办法进行完善。 
  第十条示范城市综合评价工作每年进行,每两年汇总评价结果,报国务院决定是否实行末位淘汰。被淘汰的示范城市不再享受国家服务外包有关财税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对新申请城市按照本办法进行评价。


  附表: 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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