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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化肥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文    号】 财税〔2002〕44号
【成文日期】 2002-03-25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注释:

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0号)

海关总署:

    为履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计划内安排进口的钾肥、复合肥免征进口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76号),自2002年1月1日起,对进口钾肥、复合肥,凭有关登记证明或关税配额证明,继续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具体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进口化肥税号如下:


  序号  税号  享受免征进口增值税的化肥名称

    1  28342110  硝酸钾

    2  31042090  氯化钾

    3  31043000  硫酸钾

    4  31052000  含氮、磷、钾三种肥效元素的矿物肥料或化学肥料

    5  31056000  含磷、钾两种肥效的矿物肥料或化学肥料

    请通知有关海关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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