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策法规库 政策法规库 索引号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标题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废止日期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宫内节育器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字号:[ 大 ][ 中 ][ 小 ] 打印本页 下载 【文 号】 财关税〔2004〕17号 【成文日期】 2004-04-12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海关总署: 根据我国增值税条例,“避孕药品和用具”属于增值税免征税目,现特予以明确。即从2004年5月1日起,对“宫内节育器”(税则号90189080)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此前所征税款不予退回。 请通知各海关遵照执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