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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未锻轧镍出口退税的通知

【文    号】 财税〔2004〕224号
【成文日期】 2004-12-28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1月1日起取消税则号为75021000和75022000未锻轧镍的出口退(免)税政策。具体执行时间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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