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策法规库 政策法规库 索引号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标题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废止日期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金精矿砂暂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字号:[ 大 ][ 中 ][ 小 ] 打印本页 下载 【文 号】 财税字〔1997〕68号 【成文日期】 1997-05-05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6〕20号)。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从1996年1月1日起,对经国家批准进口的金精矿砂暂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从上述免征期到文到之日前已征的税款准予退还。 请通知有关海关执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