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库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林业局2006年度种子(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数量的通知

【文    号】 财关税〔2006〕25号
【成文日期】 2006-03-30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海关总署、国家林业局: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十一五”期间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的税收优惠政策,国家林业局2006年度种子(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数量已审核确定(见附件1、2)。请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一五”期间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06〕3号)办理有关进口手续。


    附件:1.国家林业局2006年度种子(苗)免税进口数量

             2.国家林业局2006年度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数量


    附件1:

财关税〔2006〕25号 -1.jpg

    附件2:

财关税〔2006〕25号 -2.jpg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