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策法规库 政策法规库 索引号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标题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废止日期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字号:[ 大 ][ 中 ][ 小 ] 打印本页 下载 【文 号】 财税〔2004〕79号 【成文日期】 2004-05-28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为支持三峡工程建设,对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在2004年1月1日到2009年12月31日期间,继续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