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策法规库 政策法规库 索引号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标题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废止日期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植物油出口退税的通知 字号:[ 大 ][ 中 ][ 小 ] 打印本页 下载 【文 号】 财税〔2008〕77号 【成文日期】 2008-09-26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8年6月13日起取消部分植物油的出口退税,具体商品名称和税则号见附件。 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六月三日 附件:财税〔2008〕77号 取消出口退税的植物油清单.docx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