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策法规库 政策法规库 索引号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标题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废止日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撤县建市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字号:[ 大 ][ 中 ][ 小 ] 打印本页 下载 【文 号】 税总函〔2015〕511号 【成文日期】 2015-09-23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撤县建市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黔地税呈〔2015〕4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对市区、县城、镇分别规定了7%、5%、1%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撤县建市后,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应为7%。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9月23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