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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黑大豆出口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文    号】 财税〔2008〕154号
【成文日期】 2008-12-03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8年12月1日起,对黑大豆(税则号为1201009200)出口免征增值税。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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