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林业局2010年度种子(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
【文 号】 财关税〔2010〕9号
【成文日期】 2010-03-12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海关总署: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十一五”期间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的税收优惠政策,经审核,国家林业局2010年度种子(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计划(见附件1、2)已经确定,请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一五”期间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06〕3号)办理有关进口手续。
附件:1.国家林业局2010年度种子(苗)免税进口计划
2.国家林业局2010年度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计划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附件下载:财关税〔2010〕9号 附件下载.xls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