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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文    号】 财税〔2010〕57号
【成文日期】 2010-06-22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7月15日起取消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税:

   1. 部分钢材;

   2. 部分有色金属加工材;

   3. 银粉;

   4. 酒精、玉米淀粉;

   5. 部分农药、医药、化工产品;

   6. 部分塑料及制品、橡胶及制品、玻璃及制品。

   取消出口退税的具体商品名称和商品编码见附件。

   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附件:财税〔2010〕57号 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清单.xls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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