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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对《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补充规定

【文    号】 (1994)财税字第46号
【成文日期】 1994-07-04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经研究,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24号《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已征的增值税税款退还纳税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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