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策法规库 政策法规库 索引号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标题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废止日期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铁路工附业单位恢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字号:[ 大 ][ 中 ][ 小 ] 打印本页 下载 【文 号】 财税字〔1996〕35号 【成文日期】 1996-05-30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铁路工附业单位征收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自1996年6月1日起,对铁路工附业单位向其所在路局内部其他单位提供货物或应税劳务恢复征收增值税。《关于增值税若干过渡性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明电〔1995〕1号)中第一条的规定相应废止。 请依照执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