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策法规库 政策法规库 索引号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标题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废止日期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等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字号:[ 大 ][ 中 ][ 小 ] 打印本页 下载 【文 号】 财税字〔1996〕74号 【成文日期】 1996-09-14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近期,各地陆续反映了一些增值税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考虑到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的特殊情况,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二、骨粉、鱼粉按照“饲料”征收增值税。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