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策法规库 政策法规库 索引号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标题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废止日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字号:[ 大 ][ 中 ][ 小 ] 打印本页 下载 【文 号】 国税函〔2001〕247号 【成文日期】 2001-04-05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苏国税发〔2000〕34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与总机构实行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从总机构取得的日常工资、电话费、租金等资金,不应视为因购买货物而取得的返利收入,不应做冲减进项税额处理。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