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策法规库 政策法规库 索引号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标题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废止日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茴油、毛椰子油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字号:[ 大 ][ 中 ][ 小 ] 打印本页 下载 【文 号】 国税函〔2003〕426号 【成文日期】 2003-04-18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茴油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请示》(桂国税发〔2003〕62号)和《关于毛椰子油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请示》(桂国税发〔2003〕7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茴油是八角树枝叶、果实简单加工后的农业产品,毛椰子油是椰子经初加工而成的农业产品,二者均属于农业初级产品,可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