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策法规库 政策法规库 索引号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标题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废止日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二氧化碳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字号:[ 大 ][ 中 ][ 小 ] 打印本页 下载 【文 号】 国税函〔2003〕1324号 【成文日期】 2003-12-10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天然二氧化碳原矿比照天然气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的请示》(苏国税发〔2003〕11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天然二氧化碳不属于天然气,不应比照天然气征税,仍应按17%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