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证”贴花问题的批复
【文 号】 国税函发〔1991〕1268号
【成文日期】 1991-09-24
【是否有效】 全文废止
注释: 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
江苏省税务局:
你局苏税三(91)20号《关于对“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证”是否征收印花税问题的请示》收悉。关于“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证”的性质问题,经与国家土地管理局联系,该登记证属于地方政府制定并发放的过渡性的土地使用权证,具有地方性和临时性。因此,对其是否贴花,可由你局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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