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国承包商派雇员来中国从事承包作业的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问题的通知
【文 号】 (1984)财税外字第14号
【成文日期】 1984-01-18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据各地反映,外国公司在中国承包工程作业,派雇员来华为其承包的作业进行工作,对其雇员的工资、薪金征收个人所得税,是否按照居住时间满90天征免税的规定执行?
经研究,外国公司在中国承包工程作业,其作业场所应视为在中国设有营业机构。对其雇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属于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报酬,应当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征收个人所得税,不适用居住时间是否90天的征免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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