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库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
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

【文    号】 财税〔2008〕149号
【成文日期】 2008-11-26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为贯彻落实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将《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印发给你们,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各地财政、税务机关对《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执行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向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反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对《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内的项目进行调整和修订。

     附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2008年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附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2008年版).pdf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