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库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

【文    号】 财关税〔2008〕73号
【成文日期】 2008-08-11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9月1日起,对部分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1.0升以下(含1.0升)的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由3%下调至1%;

   二、将气缸容量3.0升以上(不含3.0升)至4.0升(含4.0升)的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由15%上调至25%;

   三、将气缸容量4.0升以上的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由20%上调至40%.

  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调整对照表见附件。


  附件: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调整对照表.docx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一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