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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葡萄酒购货管理证明单》编码规则的通知

【文    号】 国税函〔2006〕620号
【成文日期】 2006-06-22
【是否有效】 全文废止

注释:

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为适应葡萄酒消费税规范化、信息化管理的需要,总局统一了《葡萄酒购货管理证明单》编码规则,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号码总位数为10位,第1、2位为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行政区划码,第3、4位为计划单列市行政区划码,后六位为自然码。

    二、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号码不得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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