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策法规库 政策法规库 索引号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标题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废止日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由石油伴生气加工压缩成的石油液化气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字号:[ 大 ][ 中 ][ 小 ] 打印本页 下载 【文 号】 国税发〔2005〕83号 【成文日期】 2005-05-18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请示,要求明确部分液化气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现明确如下: 对由石油伴生气加工压缩而成的石油液化气,应当按照13%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