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策法规库 政策法规库 索引号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标题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废止日期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征税问题的通知 字号:[ 大 ][ 中 ][ 小 ] 打印本页 下载 【文 号】 财税字〔1995〕53号 【成文日期】 1995-06-09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为了确保国家的财政收入,堵塞税收漏洞,经研究决定: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与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请依照执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