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策法规库 政策法规库 索引号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标题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废止日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挂面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字号:[ 大 ][ 中 ][ 小 ] 打印本页 下载 【文 号】 国税函〔2008〕1007号 【成文日期】 2008-12-08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询问挂面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经研究,明确如下: 一、挂面按照粮食复制品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二月八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