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库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挂面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文    号】 国税函〔2008〕1007号
【成文日期】 2008-12-08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询问挂面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经研究,明确如下:

   一、挂面按照粮食复制品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二月八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