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策法规库 政策法规库 索引号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标题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废止日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氨化硝酸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字号:[ 大 ][ 中 ][ 小 ] 打印本页 下载 【文 号】 国税函〔2009〕430号 【成文日期】 2009-08-13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氨化硝酸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晋国税发〔2009〕112号)已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氨化硝酸钙属于氮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氨化硝酸钙免征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八月十三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