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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桃油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文    号】 国税函〔2009〕455号
【成文日期】 2009-08-21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核桃油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川国税发〔2009〕7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核桃油按照食用植物油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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