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策法规库 政策法规库 索引号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标题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废止日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发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字号:[ 大 ][ 中 ][ 小 ] 打印本页 下载 【文 号】 国税函〔2009〕625号 【成文日期】 2009-10-28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人发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皖国税发〔2009〕8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人发不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的农业产品范围,应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