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策法规库 政策法规库 索引号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标题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废止日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字号:[ 大 ][ 中 ][ 小 ] 打印本页 下载 【文 号】 国税函〔2010〕75号 【成文日期】 2010-02-20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反映,各地对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存在理解不一致的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豆粕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饲料产品,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产品,均免征增值税。 二、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甜菜粕准予退税的批复》(国税函[2002]716号)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