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策法规库 政策法规库 索引号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标题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废止日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橄榄油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字号:[ 大 ][ 中 ][ 小 ] 打印本页 下载 【文 号】 国税函〔2010〕144号 【成文日期】 2010-04-08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橄榄油适用税率的请示》(川国税发[2010]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的规定,橄榄油可按照食用植物油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四月八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