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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文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2号
【成文日期】 2011-11-24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现将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公告如下:

   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当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26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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