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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煤炭工业部所属防排水抢救站征免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的通知

【文    号】 财税地字〔1987〕7号
【成文日期】 1987-05-29
【是否有效】 条款失效


    注释:条款失效,“一、对防排水抢救站使用的房产和车辆,凡产权属于煤炭工业部所有并专门用于 抢险救灾工作的,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二、产权属于代管单位或改变房产、车辆使用性质的,仍要照章征收房产税和车 船使用税。”上述条款中有关车船使用税的表述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据煤炭工业部最近来函反映,该部所属八个防排水抢救站担负全国煤矿的抢险救灾工作,由于该站的工作性质具有消防、救护性质,不从事其他经营活动,要求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为了支持煤矿的抢险救灾工作,经研究作如下规定:

    一、对防排水抢救站使用的房产和车辆,凡产权属于煤炭工业部所有并专门用于抢险救灾工作的,免征(黑)房产税(红)和车船使用税;

    二、产权属于代管单位或改变房产、车辆使用性质的,仍要照章征收(黑)房产税和(红)车船使用税。


    附件:煤炭工业部所属防排水抢救站站名和所在地址


    附件:


    煤炭工业部所属防排水抢救站站名和所在地址

    1.开滦防排水抢救站(开滦矿务局代管),河北省唐山市

    2.峰峰防排水抢救站(峰峰矿务局代管),河北省邯郸市

    3.济南防排水抢救站(山东煤炭总公司代管),山东省济南市

    4.郑州防排水抢救站(河南省煤炭厅代管),河南省郑州市

    5.江西防排水抢救站(江西省煤炭厅代管),江西省青江县

    6.重庆防排水抢救站(四川省煤炭厅代管),四川省重庆市

    7.阜新防排水抢救站(东北煤炭公司阜新矿务局代管),辽宁省阜新市

    8.双鸭山防排水抢救站(东北煤炭公司双鸭山矿务局代管),黑龙江省双鸭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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