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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

【文    号】 财税〔2009〕166号
【成文日期】 2009-12-31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xls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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