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策法规库 政策法规库 索引号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标题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废止日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地下人防工程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批复 字号:[ 大 ][ 中 ][ 小 ] 打印本页 下载 【文 号】 税总函〔2013〕602号 【成文日期】 2013-10-31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新疆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地下人防工程征收房产税问题的请示》(新地税发〔2013〕196号)收悉。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按照现行房产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请示中所反映的地下人防工程,已按商品房销售并办理产权证,购房人即是产权所有人,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10月31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