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策法规库 政策法规库 索引号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标题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废止日期 国家税务局关于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字号:[ 大 ][ 中 ][ 小 ] 打印本页 下载 【文 号】 (1989)国税地字第14号 【成文日期】 1989-02-03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为了支持水利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对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如生产、办公、生活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对兼有发电的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比照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