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策法规库 政策法规库 索引号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标题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废止日期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盐场、盐矿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字号:[ 大 ][ 中 ][ 小 ] 打印本页 下载 【文 号】 国税地字〔1989〕第141号 【成文日期】 1989-12-22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经研究,现对盐场、盐矿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的问题,规定如下: 一、对盐场、盐矿的生产厂房、办公、生活区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对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三、对盐场、盐矿的其他用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征收土地使用税或给予定期减征、免征的照顾。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