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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和
兵器装备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文    号】 财税〔2006〕92号
【成文日期】 2006-07-07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和兵器装备集团公司所属专门生产枪炮弹、火炸药、引信、火工品的企业,除办公、生活区用地外,其他用地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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