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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
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文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
【成文日期】 2013-02-06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现就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目前,一些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在上述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本公告中的畜禽是指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文件中规定的农业产品。

   本公告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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