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策法规库 政策法规库 索引号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标题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废止日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 字号:[ 大 ][ 中 ][ 小 ] 打印本页 下载 【文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 【成文日期】 2011-05-11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为进一步加强对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管理,现就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凭据问题公告如下: 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