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策法规库 政策法规库 索引号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标题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废止日期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字号:[ 大 ][ 中 ][ 小 ] 打印本页 下载 【文 号】 财税〔2013〕66号 【成文日期】 2013-09-23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鼓励利用太阳能发电,促进相关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批示精神,现将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请遵照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9月23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