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库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无偿赠送煤矸石征收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文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0号
【成文日期】 2013-12-03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现将纳税人无偿赠送煤矸石征收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将煤矸石无偿提供给他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征收增值税,销售额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做调整;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2月3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