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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

【文    号】 财税〔2015〕11号
【成文日期】 2015-01-12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环境治理和节能减排,现将提高成品油消费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4元/升提高到1.52元/升。

  二、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1元/升提高到1.2元/升。航空煤油继续暂缓征收。

  三、本通知自2015年1月13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月12日

   附件:成品油消费税税目税率表.xls

                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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