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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牡丹籽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

【文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75号
【成文日期】 2014-12-31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现将牡丹籽油的增值税适用税率公告如下:

    牡丹籽油属于食用植物油,适用13%增值税税率。

    牡丹籽油是以丹凤牡丹和紫斑牡丹的籽仁为原料,经压榨、脱色、脱臭等工艺制成的产品。

    本公告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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