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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土地、房屋权属抵缴社会保险费免征契税的批复

【文    号】 国税函〔2001〕483号
【成文日期】 2001-06-21
【是否有效】 全文废止

注释:

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

湖南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以房地产作价抵缴养老保险金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 (湘财农税〔2001〕5 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件》 (国务院第259 号令)中关于“社会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的规定,对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征收机构承受用以抵缴社会保险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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